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MOHDNOR.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洪惠平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OHDNORKAMALBINABDULLAH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MOHDNORKAMALBINABDULLAH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4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主刑部分雖經撤銷第一審所處無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16年,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嗣後之審判(被告已提起第三審上訴)及判決確定後刑之執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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