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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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496號上訴人 邱顯深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 律師被上訴人 徐建成
徐賢銘 徐賢德 徐杏菱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徐杏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11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上訴人並應提出迄至言詞辯論期日時止,向桃園縣八德市農會貸款之餘額暨清償證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昆曄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