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馬美珠 被告 潘明仁 上列被告潘明仁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34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劉怡孜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