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俸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甲○○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吳容明 部長)訴訟代理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因俸給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同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王碧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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