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義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義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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