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拍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三七七號
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柒拾萬元後,未按期繳納本(利)息,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官鄒秀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