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5號原告 張玉美 被告 黃瑞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審交易字第5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576號被告黃瑞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楊廼伶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