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烱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洪炯岳 」及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洪烱岳」及「(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被告姓名及出生年月日部分,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衡諸上開解釋意旨,自應予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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