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677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温沛晴 債務人 鍾建豐
杜妍羚
一、㈠債務人鍾建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柒仟肆
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鍾建豐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杜妍羚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鍾建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手續費,違約金之計付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㈢債務人鍾建豐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鍾建豐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杜妍羚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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