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原小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原小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原小字第18號上訴人 徐睿君
居臺中市○○區○○路00000號(對面貨櫃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苗原小字第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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