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抗告人 宋俊民 代理人 余嘉勳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112年7月27日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