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284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伯三
王東隆 被告多益禧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嘉倩 被告 許文建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171萬2,7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多益禧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多益禧公司)於附表所示「借款期間」欄所示時間,邀同被告李嘉倩、許文建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款項,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附表編號1之借款利息自民國109年6月30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固定計息,之後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現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215)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005機動計息;附表編號2至7之借款利息,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現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22)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機動計息。多益禧公司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應自逾期之日起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另應收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惟多益禧公司於111年7月27日起陸續未付本息,依兩造約定授信書第5條第1項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多益禧公司尚積欠如附表「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合計171萬2,77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李嘉倩、許文建應與多益禧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伊如 附表請求金額欄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據(見本院卷第17至29、99頁)、授信約定書(見本院卷第31至36頁)、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見本院卷第37至41頁)、原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見本院卷第43至57頁)、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見本院卷第101至103頁)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石慶
法官王詩銘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政佑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借款金額請求金額借款期間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年利率計算期間年利率12,000,000元1,574,908元自109年6月30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自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2.22%自111年8月28日起至112年2月27日止0.222%自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0.444%276,000元21,334元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2年7月1日止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22%自111年10月2日起至112年4月1日止0.222%自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444%376,000元21,944元自109年8月3日起至112年7月1日止自111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2.22%自111年10月4日起至112年4月3日止0.222%自112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0.444%476,000元22,607元自109年7月1日起至112年7月1日止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22%自111年10月2日起至112年4月1日止0.222%自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444%576,000元23,270元自109年12月1日起至112年7月1日止自11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2.22%自111年10月6日起至112年4月5日止0.222%自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0.444%676,000元23,982元自109年10月5日至112年7月1日止自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2.22%自111年10月3日起至112年4月2日止0.222%自112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0.444%776,000元24,733元自109年11月2日起至112年7月1日止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22%自111年10月2日起至112年4月1日止0.222%自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0.444%合計2,456,000元1,712,7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