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 陳謝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炳翔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之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36,2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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