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61號原告曄統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李建如 被告 高平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
7日以104年度補字第64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292元,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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