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一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淑秋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慧兒
法官鄭純惠法官謝碧莉法官吳麗惠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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