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治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劉治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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