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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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宏寓 即 林永鑫 即 林崧誠 即 李崧誠 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說明何以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之每月收入及支出與聲請人於109年2月13日提出之還款計畫書所載之收入及支出不符,究以何者為真?
二、另依聲請人請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支出顯高於收入,顯無更生之可能性,請提出最新還款方案(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
三、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
四、請提出「泉水豐富飲料店」之營業人銷售額資料,倘無法提出,則請提出每月平均營業額切結書。
五、請提出脊椎受傷之診斷證明書(需載有醫囑定期治療等相關內容),及每年花費3,500元醫療費單據(至少一期)。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七、請提出聲請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請提出確實有繳納水、電、瓦斯費之單據(至少一期)。
九、請釋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租屋、育兒等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請依每位家庭成員各自領得數額分別提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