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簡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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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簡聲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簡聲字第227號聲請人 陳佳欣 相對人 陳淑美
葉長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陸仟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