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屆期提訊被告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