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而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移送監所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二五二三五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子涵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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