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交附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交附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桃交附第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三年度桃交簡第一○九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邱蓮華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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