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交抗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抗字第1421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所為裁定(99年度交聲更字第18號、第19號、第20號、第21號、第22號、第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並非故意收到補繳通知單卻不繳納,而是戶籍地(臺北縣板橋市○○路○○○巷○弄9之3號4樓)與居住地(臺北市○○路○○○巷○○號4樓)不同,伊出外地工作,於民國98年10月20日返回戶籍地,始知有郵局掛號信件,才收到本件舉發通知單6張,並沒有收到補繳通知單,而舉發通知單上載明補繳日期為98年8月25日,收件時間已超過補繳期限,對伊實為不公,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異議人駕駛汽車,各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因電子收費設備之卡片餘額不足而未繳費即通過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泰山收費站,嗣經遠通公司依民權路址對異議人以郵遞掛號方式分別寄發補繳通知單後,異議人均未於如附表所示之補繳期限內補繳通行費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本件舉發通知單及採證照片各6張、遠通公司98年12月14日總發字第09801302號函附補繳通知單及送達證書5份、交通○○○區○道○○○路局泰山收費站98年10月26日 高泰業 字第0980003350號函附送達證書2份等件在卷可稽,是異議人確各有如附表所示裁決書所裁罰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洵堪認定。又依異議人所述,可知異議人雖搬離上開民權路址前往上開桂林路址居住,惟就民權路址仍繼續申用電話、水電按期繳費,本身亦留有3個房間管理使用中,且並未更改戶籍或車籍地址及向監理機關申請通信地址,可見異議人就駕駛本件汽車之相關行政管理事宜,對外仍維持以上開民權路址作為送達聯繫之地址,足徵異議人迄至本件提出申訴前,尚無廢止在民權路址繼續居住並收受送達之意,況本件補繳通知單及舉發通知單係其在上開民權路址收受送達,益證上開民權路址仍屬異議人之住居所甚明。而本件各補繳通知單既均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合法送達予異議人,且補繳通行費之期限,均在送達異議人時點之後,異議人仍有充分時間可得知上情補繳各次通行費。從而,異議人純因個人自身因素遲未前往板橋中正路郵局領取本件各補繳通知單,致未於如附表所示之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通行費程序,遠通公司遂依規定移送舉發單位即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泰山分隊逕行舉發異議人各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未依規定繳費之違規情事,處理舉發程序於法皆無不符之處,本件違規事實仍可歸責於異議人,其所辯之情尚無可採,難認原處分各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是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確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處理細則第43條、第44條暨基準表之規定,各裁處受處分人罰鍰3,000元,並無不當,裁定駁回受處分人之異議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善良駕駛人,因一時不察以致ETC卡在6月30日至7月30日期間卡內沒錢,並於7月30日前往銀行加值,在8月20日遠通公司寄出通知單之前,因戶籍地非居住所,伊久久才回戶籍地,而無法收到補繳單,戶籍地為學生所租,租金以銀行存入,水電費以銀行扣繳,法律是處罰故意或逃避繳費之人,伊是循規善良之使用人,請以不罰為依據,況其於6月16日、30日亦有3張為未繳,並於8月2日補繳,足見伊並不是故意逃避、規避繳費等語。
四、經查:⒈原裁定認定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有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
間、地點,因電子收費設備之卡片餘額不足而未繳費即通過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泰山收費站,嗣經遠通公司附表所示郵遞方式寄發補繳通知單後,仍未於如附表所示之補繳期限內補繳通行費等違規事實,係以抗告人不爭執,且有舉發通知單及採證照片各6張、遠通公司98年12月14日總發字第09801302號函附補繳通知單及送達證書5份、交通○○○區○道○○○路局泰山收費站98年10月26日高泰業字第0980003350號函附送達證書2份等件附卷可稽。並敘明認定抗告人並未廢止上開民權路址為收受送達處所之依據,用以說明本件關於上開補繳通知單均已合法送達,並闡明抗告人前揭異議理由不足採取之理由,因認抗告人前揭違規事證明確,維持原處分機關之裁處,並駁回抗告人異議,已詳敘其依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經核並未悖於經驗及論理法則。
⒉按汽車所有人名稱、住所等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
理登記;車主、駕駛人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車輛牌照、駕駛執照,係以戶籍住所為登記地址;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駕駛人需要,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通信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特訂定本注意事項;公路監理機關受理車主、駕駛人申請增設通信地址後,應立即登載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車籍及駕籍檔中;爾後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通知、汽車使用牌照稅繳款通知及違規通知單、裁決書之送達,皆以通信地址寄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通信地址」(99年2月23日修正為「住居所或就業處所」)欄位作業注意事項第1條、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既主張伊並未實際住居於上開民權路戶籍址,則依前開規定,其即有向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實際居住處所地址或通訊地址之責,然抗告人並未辦理該實際居住所處或通訊地址一節,業據抗告人於原法院更審時陳明在卷(見原審交聲更卷第9頁反面),是監理機關依抗告人之戶籍址為前揭各補繳通知單之送達,於法自無不合,抗告人猶執此提起抗告,難認有據。至抗告人有無繳納其他補繳通知單,核與本件無涉,縱其有依期繳納其他補繳通知單,亦無從憑為本件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故抗告人以其已於98年8月2日補繳同年6月16日、30日3張補繳通知單為由,主張伊非故意不繳云云,亦屬無據。
⒊綜上所述,抗告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原裁決機關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處理細則第43條、第44條暨基準表之規定,各裁處受處分人罰鍰3,000元,核無違誤,而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聲明異議,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猶執陳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補繳通行│補繳通知單寄存送達日期及相│裁決書案號│││││費期限│關證據││││││││││││││││├──┼────┼─────┼────┼─────────────┼─────┤│一│98年7月6│國道一號高│98年8月│98年8月10日、高速公路局委│北監營裁字│││日14時9│速公路泰山│25日│託遠通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第裁40-ZAQ│││分│收費站南向││送達證書(文號為0000000000│093745號││││第11車道││4號、掛號件號碼為000000000│││││││29917)││├──┼────┼─────┼────┼─────────────┼─────┤│二│98年7月6│國道一號高│98年8月│98年8月10日、高速公路局委│北監營裁字│││日15時35│速公路泰山│25日│託遠通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第裁40-ZAQ│││分│收費站北向││送達證書(文號為0000000000│093752號││││第10車道││7號、掛號件號碼為3633│││││││0000000000號)││├──┼────┼─────┼────┼─────────────┼─────┤│三│98年7月7│國道一號高│98年8月│98年8月10日、高速公路局委│北監營裁字│││日15時43│速公路泰山│25日│託遠通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第裁40-ZAQ│││分│收費站南向││送達證書(文號為0000000000│093800號││││第11車道││5號、掛號件號碼為00000000│││││││029917號)││├──┼────┼─────┼────┼─────────────┼─────┤│四│98年7月7│國道一號高│98年8月│98年8月10日、高速公路局委│北監營裁字│││日8時58│速公路泰山│25日│託遠通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第裁40-ZAQ│││分│收費站南向││送達證書(文號為0000000000│093779號││││第11車道││8號、掛號件號碼為00000000│││││││029917號)││├──┼────┼─────┼────┼─────────────┼─────┤│五│98年7月7│國道一號高│98年8月│98年8月10日、高速公路局委│北監營裁字│││日11時40│速公路泰山│25日│託遠通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第裁40-ZAQ│││分│收費站北向││送達證書(文號為0000000000│093788號││││第10車道││9號、掛號件號碼為00000000│││││││029917號)││├──┼────┼─────┼────┼─────────────┼─────┤│六│98年7月│國道一號高│98年9月│98年8月25日、高速公路局委│北監營裁字│││20日17│速公路泰山│10日│託遠通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第裁40-ZAQ│││時46分│收費站南向││送達證書(文號為0000000000│096034號││││第12車道││4號、掛號件號碼為00000000│││││││0299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