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18號原告 詹秀雲 女5被告 鄭志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李美燕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