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355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3樓之債務人甲○
3樓之
一、㈠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丙○○以甲○為附卡人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迄今尚積欠債權人438,670元及其利息未予清償,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負連帶清償責任;又債務人丙○○持用本行發行之現金卡,迄今尚積欠債權人74,365元及其利息未予清償,嗣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履行,惟均未獲置理,確有督促債務人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835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丙○○│自民國09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67805││04月04日│││││元││起│││├──┼───┼─────┼──────┼──────┼───────┤│2│新臺幣│甲○, 鍾夢 │自民國09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426557│賢│04月04日│││││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