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9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541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