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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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91號上訴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
己○○訴訟代理人 周黛婕 律師被上訴人丙○○
戊○○兼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辛○○
庚○○○
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主文第二行「 張啟忠 」更正為「辛○○」。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主文第二行當事人姓名辛○○誤載為張啟忠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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