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18號聲請人 朱景儀 上聲請人朱景儀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圓整;如已繳納,請繳交綠色收據;如未繳交,可至各地郵局購買指明「高雄地方法院」為受款人之郵政匯票後逕寄至本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