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
號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12日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苗簡字第223號(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6076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