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67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67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19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
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貳仟壹佰零叁元如附表一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 官田幸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