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104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程聖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程聖豪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自用小客貨車牌照號碼「AXB-1506」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末2行「嗣警方於114年1月22日21時許,」後應補充「在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二段與福和路口」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車牌遭處分吊扣,自行自社群平台上購買偽造之自用小客貨車車牌,再加以懸掛使用,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兼衡其係因吊扣車牌仍欲使用車輛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且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非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防水工程、家庭經濟勉持之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吳姿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972號
被 告 程聖豪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程聖豪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因酒駕而遭吊扣車牌,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間某日,透過FACEBOOK,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以新臺幣9000元,購買偽造之「AXB-1506」車牌2面後,將該偽造車牌懸掛在已吊扣車牌之上開自用小客貨車上,即駕駛該車輛上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警方於114年1月22日21時許,發現程聖豪疑似懸掛偽造車牌,經盤查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程聖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偽造之車牌照片。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現場照片。
(四)車籍資料報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扣案之「AXB-1506」車牌2面,係供犯罪所用且屬
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吳姿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