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裁字第6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本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八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以原裁定之當事人為限,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並非本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八七號裁定之當事人,是其對該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丙○○、乙○○聲請再審部分,另為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彭鳳至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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