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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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6年度偵字第4433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甲○○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新臺幣壹仟元紙幣碎片
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刪除「至少」外,其餘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條、第6條,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狀,並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條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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