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15號
原告 黃昭甄
被告 吳建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1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張郁昇
法官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呈州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15號
原告 黃昭甄
被告 吳建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71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張郁昇
法官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呈州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