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82號

原告 張椀雅

被告 李玉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1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高如宜

法官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茵如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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