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09號原告 吳沛默 被告 呂雅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