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保證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86號原告株式會社東和銀行法定代理人 吉永國光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 律師被告 蕭奕士
陳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保證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零 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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