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4號聲請人美和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政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美和美企業有限公司││102年6月20日│20,000元│0000000│││1│法定代理人李政狀│第一銀行斗六分行│││││├─┼─────────┼────────┼───────┼─────┼────────┼──┤│00│美和美企業有限公司││102年6月20日│││││2│法定代理人李政狀│第一銀行斗六分行││20,000元│0000000││├─┼─────────┼────────┼───────┼─────┼────────┼──┤│00│美和美企業有限公司││102年6月20日│││││3│法定代理人李政狀│第一銀行斗六分行││20,936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