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0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時君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時君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肆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時君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13日訊問後,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0年1月13日執行羈押,至100年4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0年3月28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林孟宜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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