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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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提存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七號再抗告人保證責任中華民國國軍軍眷住宅公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張岳衡 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 律師
林重宏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宏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提存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抗字第五九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提出異議,經法院依提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此觀同條第三項規定自明。查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提存所准許相對人取回提存物處分聲明異議,經台北地院依提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其異議,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裁定予以駁回,係屬不得再抗告之事件。乃再抗告人竟對之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提存法第二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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