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㈠字第3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8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均應親自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民事第15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翁昭蓉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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