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劉秀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載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
一、預納郵務費新台幣3,0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及自98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轉帳存摺、扣繳憑單)。
三、提出所有不動產之新竹市○○段428、435、455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及門牌號碼新竹市○○里○○路○○○○巷○○○號2樓建物登記簿謄本,並應釋明房屋貸款狀況(如房貸契約、有無設定抵押權、繳納情形)及土地公告現值、鑑價為何?
四、提出前配偶之96、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及所得清單、現有工作在職證明及自98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轉帳存摺、扣繳憑單),並應釋明實際扶養狀況(如扶養費分擔比例、計算方式、受扶養親屬是否受有補助、與配偶離婚之原因,是否有贍養費)。
五、釋明前於智邦科技、雅歌企業離職之原因為何?是否領有資遣費或失業補助?若有,應提出其金額及領取之相關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後與國泰人壽(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前置協商之相關申請文件(如存證信函)。
七、釋明為何於消債條例施行前與中華銀行請求協商,當時聲請人已無工作,卻仍與該銀行成立協議每月還款25,714元之原因?嗣於何時毀諾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