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交聲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更字第8號移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於民國97年4月29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監字第裁43-AEW533633、43-AEW53363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而有駕車行駛人行道者,處新臺幣(下同)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併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6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汽車行駛有行車執照未隨車攜帶者,處汽車所有人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4條第2款亦有明文。又按當場舉發者,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應將舉發通知單交由行為人簽章收受之,行為人拒絕簽章者仍應交付行為人收受,拒絕收受者,應告知其應到案之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視為已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1月9日凌晨2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在臺北市○○○路○○號前,騎乘機車行駛人行道,且未隨身攜帶行照而為警當場攔停舉發,嗣受處分人未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有前揭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乃於97年4月29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6款、第14條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分別裁處異議人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及罰鍰600元在案。
三、異議意旨略以:伊是在97年4月30日收到裁決書,在97年5月6日以電子郵件申訴,伊有騎機車上人行道,但因人行道很寬,看不到門牌,因為伊迷路,而且那時候是凌晨2點多,伊沒有別的方法,且當時有攜帶行照,只是警員沒有向伊要,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經查:
(一)受處分人前於97年4月30日收受本件裁決書,而於97年5月2日以電子郵件向宜蘭監理站提出異議,此有送達回證及電子郵件在卷可稽,故堪認受處分人業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上開違規事實,業經證人即當日值勤員警 蔡宗哲 於本院調查時證稱:「當天異議人行駛人行道,沿路行駛50公尺以上,我攔停異議人,告知他違規行為及違規事實,並做盤查的動作,但是異議人不以為然,我要他出示證件,但是異議人不理會,也不回應,直到支援警力到場之後,異議人才提供身份證件給我查證,至於駕照、行照的部分,我有請他提出,但是他就拿出身份證,我有請他簽收罰單,但是他不簽收,我有告知他違規事實以及到案的期限」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3-14頁筆錄),核與受處分人自承其有騎乘機車上人行道且並未向員警提出行照等情相符,況受處分人前於聲明異議之電子郵件中亦坦認其確有騎乘機車上人行道且於警員要求提出行照、駕照時,即不願提出,且有權不接受不合理的待遇,沒有收下罰單等情無誤,此亦有電子郵件在卷可稽,足認證人前開所證述非全屬無據,又舉發員警係在場之目擊證人,其到庭以具結擔保供述之真實性,並擔負有偽證罪責,且與異議人素不相識,又無嫌隙,應無攀誣異議人之理,在別無證據證明證人所言係屬虛偽或另有不可信之情狀外,本院尚不得僅以證人為本件開單告發之員警而全盤抹煞其在訴訟上所具有目擊證人之資格,其證言自得採為本院裁判之依據。故依證人前開證述之內容,員警一再要求異議人出示行照,而受處分人竟未提出,衡情應可認受處分人確有未隨身攜帶行照之違規行為,受處分人雖辯稱其有攜帶而不願提出,然此並無證據以實其說,受處分人空言否認違規,尚屬無據。而受處分人雖又辯稱其係為找路始騎乘機車上人行道,然人行道非可供機車行駛,不問其騎乘機車上人行道之目的為何,亦無解於其違規行為之成立甚明。至受處分人既自承其拒絕接受罰單,而舉發員警於告知違規事實、到案處所及期限,並於舉發通知單上載明拒簽拒收等事項後,依上開法條規定,視為受處分人已收受舉發通知單,故受處分人辯稱並未收到罰單云云,亦屬無據。
四、從而,本件受處分人有行駛人行道、未隨身攜帶行照之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6款、第14條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規定分別裁處受處分人罰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及罰鍰600元,核無違誤,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