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07號

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羅崇銓

債務人 蔡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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