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701號債權人 王方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炯宏南街百貨五金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2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