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證據應行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