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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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4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越汽車商行即 陳瑋勤 間返還定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