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8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38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7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家慶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㈣所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應予補充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家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共5罪。又被告上開5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財物,竟以竊取之方式獲取財物,嚴重影響他人財產權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參酌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得之財物價值、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莊哲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7596號被告林家慶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家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為如附表所示各犯行。嗣 林佑珊 、陳 秋如 、林 宇倩 、張 智皓 及陳 怡儒 等人發現財物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佑珊、 陳秋如林宇倩張智皓陳怡儒 訴由新北巿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家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林佑珊、陳秋如、林宇倩、張智皓及陳怡儒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9張及被告穿著照片4張。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檢察官宋有容附表┌──┬────┬──────┬──────┬──────────────────────┐│編號│告訴人或│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行竊方式及竊得物品│││被害人││││├──┼────┼──────┼──────┼──────────────────────┤│1│林佑珊│104年1月23日│新北市中和區│林家慶見林佑珊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上午9時30分│和城路1段錦│車停放於該處,徒手以扳開機車置物箱方式竊取林││││許│和游泳池外停│佑珊置於其內之方型紫色手提包1只(內有現金約│││││車格│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中華郵政存摺及提款卡、中信銀行存摺││││││簿及提款卡)得手。│├──┼────┼──────┼──────┼──────────────────────┤│2│陳秋如│104年4月26日│新北市中和區│林家慶見陳秋如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下午10時許│錦和路350號│車停放於該處,徒手以扳開機車置物箱方式竊取陳│││││錦和運動公園│秋如置於其內之黑色皮革斜背包1只(內有現金200│││││附近│元、身分證、汽機駕照、提款卡各1張、台新銀行││││││信用卡2張、LG白色手機1支)得手。│├──┼────┼──────┼──────┼──────────────────────┤│3│林宇倩│104年5月16日│新北市中和區│林家慶見林宇倩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下午7時許│錦和路350號│車停放於該處,徒手以扳開機車置物箱方式竊取林│││││錦和運動公園│宇倩置於其內之現金1,100元得手。│││││附近││├──┼────┼──────┼──────┼──────────────────────┤│4│張智皓│104年5月25日│新北市中和區│林家慶見張智皓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下午10時20分│錦和路350號│車停放於該處,徒手以扳開機車置物箱方式竊取張││││許│錦和運動公園│智皓置於其內之皮夾1只(內有2,500元、身分證、│││││附近│健保卡、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各1張)得手。│├──┼────┼──────┼──────┼──────────────────────┤│5│陳怡儒│104年5月25日│新北市中和區│林家慶見 賴致良 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下午10時30分│錦和路350號│車停放於該處,徒手以扳開機車置物箱方式竊取陳││││許│錦和運動公園│怡儒置於其內之鐵灰色HTC手機1支、黑色手提包、│││││附近│紫色短皮夾、黑色菱格紋零錢包、身分證、住家大││││││門遙控器及感應扣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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