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1號上訴人 蘇繼鴻
蘇繼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淑美 間因100年訴字第27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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