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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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260號聲請人 張雄財
張裴㻙 張裴瑛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千元。
二、經聲請人「親自簽章」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三、被繼承人 呂潘順美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五、聲請人之印鑑證明。
六、以書面通知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或因本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關於本件拋棄事宜,並將該通知之存證信函影本暨對造已收受通知之回執陳報本院。如其已歿,應出具其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江美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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