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戊○○
5號原告乙○○
5號前列二人共同被告甲○○兼法定代理己○○人被告己○○被告丙○○被告子○○被告丑○○兼法定代理丙○○人兼法定代理子○○人被告辛○○兼法定代理庚○○人被告壬○○
巷19兼法定代理丁○○人巷19兼法定代理癸○○人巷19被告庚○○被告癸○○
巷19被告丁○○
巷19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99,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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